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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8年盗窃12次,累计获刑20年8个

28年里

男子盗窃12次

累计获刑20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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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缙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年出生的周某可谓是监狱的“常客”,年,周某因盗窃罪首次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监狱生涯并没有让周某痛改前非,反而让他在盗窃的路上越走越远。

“28年的时间里,他先后盗窃了12次,每次被释放没有多久,就再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承办检察官介绍道。这一次,周某窜至一家未上锁的香烟店内,趁店内无人盗走店内9条香烟和元现金。过了几天,周某又在一家文具店内顺手拿走了放在货架上的一部手机。经认定,周某盗走的9条香烟价值为元,手机价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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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年12月30日,距离周某上一次被行政拘留才几月有余,他又一次进了拘留所的大门。被捕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主动供述出在此之前还曾盗走了某水果店的元钱。周某自述,曾在30多岁时前往江苏打工了一段时间,回到家乡后便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由于身体不好,也找不到工作,多次“伸手”被抓后,逐渐和社会脱节,难以谋生。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盗窃数额达元,由于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应减半计算。因此,根据浙江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周某的行为已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盗窃。

承办检察官详细地了解周某的情况后,对他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教育。最终,周某表现出悔改之心,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的偷窃行为确实不对,给大家添麻烦了。我一定不会再偷了,努力找份稳定的工作,好好赡养母亲。”法庭上,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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