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丽水市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市域开展“对标欧盟·肥药双控”三年行动,实施“史上最严”的农药化肥管控措施,打造全国农药化肥严格管控示范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从近年来查处的农药化肥管控违法案件中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案例一:莲都区——尤某使用禁用农药案年1月30日和2月7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在尤某种植的蔬菜大棚里对其当天采收、准备上市的芹菜样品分别进行了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的实测数据分别为0.33mg/kg、0.m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0.05mg/kg”的规定。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为了毒杀蛴螬,在移栽芹菜前、做畦时在地里撒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敌百毒死蜱”,案发时共种植大棚芹菜平方米,使用“敌百毒死蜱”2包(净含量:克/包),收获芹菜斤,货值金额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年10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尤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支付公益赔偿金0元。
案例二:龙泉市——某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
年9月,龙泉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开展“农药购买实名制”专项执法检查期间,查到龙泉市某种子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年3月10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查了8种农药产品,并要求其提供进销货台账,除了3种农药能当场提供纸质进货凭证外,其他5种农药现场均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8种农药全部不能提供销售记录。3月18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了3种农药产品,其仍然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该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龙泉市——叶某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案
年8月7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叶某某在龙泉市饮用水水源地岩樟乡XX村使用除草剂,接报后农业执法人员会同环保部门联合进行实地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岩樟XX自然村叶某某,自年开始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种植油茶,每年喷洒除草剂草甘膦异丙胺盐2次,面积达余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龙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田县——韦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年5月,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报称有人跨县流动经营农药,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当事人的车辆开展检查,发现运输车内57种货值2.万元(其中涉案产品货值元)农药产品及少量肥料,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常帮周边村民及种植大户代购农药由其女婿负责运送赚取运费,因家处两县临界曾多次跨县销售肥料产品也偶有帮忙代购农药;此次因到青田走访亲戚又应当地村民要求,其才从本县农资店批发农药产品进行销售,同时车上还运输了帮种植户代购的农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货值为.5元,违法所得为.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年5月18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云查到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标称生产单位:巴斯夫欧洲公司,登记证号:PD,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批号:1115D1,分装日期为:)已超保质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云和县农业农村局该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庆元县——林某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年1月13日,庆元县农业农村局接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庆市监案移〔〕1号),称当事人林某某生产的豆芽经抽检,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经调查,当事人因生产的豆芽品质不佳,通过网络搜索“无根剂”获取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购买途径,并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上述成分的物品。经当事人主动申请,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生产的豆芽产品予以先行处理,填埋于庆元县垃圾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年第11号〕相关内容,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依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对林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缙云县——陈某使用禁用农药案
年1月25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草莓基地的经风险监测含有克百威的草莓进行了溯源调查。当事人的草莓基地位于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早宅隧道口,大棚10个,面积约5亩。经检测,克百威检出值为0.mg/kg,标准限值≤0.02mg/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号公告之规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使用禁用的农药。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茬不合格草莓全部摘除作深埋处理,并对陈某作出没收20%异丙威烟剂55袋,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遂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年4月1日,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遂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产品“0.5%苦参碱水剂”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经检测样品中含有0.1%隐性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之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与初检无异。7月,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以《农药制剂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T/CCPIA-的团体标准中“在制剂产品中的限量值≤0.1%”的规定提出“由于共用设备沾染、漂移等非因生产者人为添加”的申辩,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该产品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其他批次未检出、团体标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和生物防治效果方面原因,该申辩不予采信,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没收0.5%苦参碱水剂瓶,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松阳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年3月,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某农资经营部购进的肥料产品乐增收、漯益康中检测出赤霉酸,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14号),该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乐增收瓶,漯益康瓶,除部分自用外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0.78万元。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缙云县——沈某、樊某、褚某使用禁用农药案
年,缙云县农业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茭白用药安全检查期间,分别查获沈某、褚某在自己种植的茭白上使用禁用农药“三唑磷”、“毒死蜱”和樊某在自家种植并用于销售的小白菜上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缙云县农业局将三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缙云县人民法院以沈某、樊某、褚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元。受污染茭白在农业、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全部销毁。
来源: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