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拟进行出让,标价万元。30%的股权为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现在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故打算出让其股权。
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如参加竞买,则对遵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拍卖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管理人已在第一次拍卖公告前将其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事项通知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他竞买人竞得标的后,签署成交确认书之前,管理人将再次通知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天华实业有限公司无法按照该价格购买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拍卖标的在遵义市工商局显示质押信息,但因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供其质押的债务已经清偿的部分证据,而质押权人未向管理人提供质押情况的相关证据,管理人无法查清质押具体情况,故在拍卖成交后,存在确认权利的需求,买受人需承担拍卖标的不能及时过户的风险。
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浙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了解到,年2月17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以被申请人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千秋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年2月2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申请人中行缙云支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被申请人尚欠其到期担保金融债务多万元。被申请人在缙云县人民法院有三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执行程序,案涉金额高达万元。而被申请人的主要资产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48号房产已为浙江千秋集团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本金4万元,该案已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确认。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至今不能清偿。被申请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对此未表异议,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