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傍晚,来自上海某越野车队的30余辆越野车、共81名自驾游客在浙江缙云县一处滩涂游玩时遭遇暴雨,水位突发上涨后车队被困。
当地救援部门迅速开展救援,当晚21时,81名上海游客成功转移到安全地带。
游客们有惊无险当属万幸,但在部分网友看来,当下长三角地区正值梅雨季节,81名游客却在此时“偏向虎山行”,是导致此次救援事件的主因之一,游客获救后理当支付救援费。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的同时,“有偿救援”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事实上,近年只要出现类似驴友涉险被救事件,“有偿救援”就会被提及。此前,黄山景区也已颁布相关有偿救援条例,但作出这样规定的景区寥寥无几,且真正实施成功案例并不多,问题卡在哪儿?
“有偿救援”可对后来者
形成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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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公布的信息看,81名游客遇险的时间是端午假期第一天的6月12日,此时的长三角已经入梅。根据常识,山区天气更加多变,一旦下雨,出现山洪暴涨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梅雨季节去山区滩涂进行越野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是客观事实。这也成为支撑网友实施“有偿救援”的论据之一,即危险可以预见,但这批游客仍以身涉险。
在无锡蓝天救援队医疗教官韩峰看来,这个越野车队的游客共有81人。这样庞大的队伍中,通常都会有一些户外经验相对没那么丰富的初级驴友参与,这也对活动组织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组织和参与这样的活动首先要有一定的户外活动常识,应对多变的天气和特殊条件,必要的经验和装备必不可少。”韩峰说,以这次81名游客遇到的暴雨为例,除了应该尽量避免在下雨天参加溯溪、涉水等活动,多带几套干湿替换衣物也是必需的。因为暴雨天衣服很难保持干燥,为了避免身体因受寒失温,及时更换衣物才能保暖。
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批游客对出行风险的准备显然不太充分,这也成为网友支持“有偿救援”的理由之一。他们认为,“有偿救援”让盲目涉险者在被救后承担一定经济代价,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来者形成警戒,让更多人在参与类似活动时三思而后行,以儆效尤。
但事实是,看似简单的“有偿救援”,真正付诸实施的案例少之又少。韩峰所在的蓝天救援队是一个公益性的救援组织,他认为,“有偿救援”要实行,其规则如何制订、收费门槛怎么定、怎样的收费才可能起到震慑作用,其实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目前国内的救援体系中,除了政府部门的公安、消防、医疗等救助组织,还有一些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商业性的救援组织极少。
据他所知,国内商业性的救援中,只有从珠穆朗玛峰做直升机转运等类似的服务上才有收费项目,其余大部分救援都是公益性质的。总体而言,“有偿救援”的机制和组织都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00:16商业保险比“有偿救援”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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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在有关“有偿救援”的问题上,目前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一定冲突。
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有偿救援”提供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82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在西南政法学院翁川龙看来,这一条文看似将被救援者支付的救援费用作为救援的对价了,但实际上条文里的“个人承担”表述又将救援的责任进行了区分,个人只需支付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这个进一步的细分,又面临许多的实际操作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户外救援人员主要是消防人员和民警。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9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也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显然,这两部法规都将公共救援作为一项义务。这种义务救援和《旅游法》的“有偿救援”规定如何相谐,本身也是待解决的问题。
一名户外运动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此前黄山景区曾出台《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其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将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从这一条款看,旅游者明知会发生危险或具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故意,仍进行旅游活动,这种故意自陷风险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此时实行“有偿救援”,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手段。
该人士认为,对于黄山这样相对高风险的景区而言,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震慑意义。但以更大适用范围来说,从户外保险这一渠道来解决问题可能更切合实际。
“游客或者驴友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参加户外活动的风险意识,也需要有更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能够为此类活动提供一定的风险转嫁支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这样的保险产品还很少,甚至为专业救援人员提供的保险品种也不多,这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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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宝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