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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到处敲诈勒索缙云这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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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发布

庭审现场

4月15日下午,缙云法院对缙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胡某某等七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也是丽水市扫黑办督办的案件。

该院审理查明:年期间,以胡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缙云县壶镇镇潜明村范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以拦车阻止工程车辆运输的方式从42省道壶镇段2标工程施工负责人李某某处索得钱款22万元;以要求转让工程给他们施工的方式从潜明水库房屋拆迁工程施工负责人胡某坚处索得钱款2万元;以拍照拍下施工漏洞向政府反映为威胁从潜明水库一期工程库区建构造物及易飘浮物清理工程施工负责人朱某某处索得钱款4万元。

该院认为,胡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上述七被告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某某经常纠集另六个被告人,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壶镇镇潜明村范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团伙。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丽水发布,原标题《扫黑除恶:阻拦工程车,到处敲诈勒索,缙云这7人获刑!》。编辑雷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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