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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缙云发布
解读
《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意见》
PART.01
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县持续推进项目房屋征收并取得良好成果,房屋征收政策随着不断的修改更趋于完善,但一直以来,对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征收政策比较单一,没有一个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补偿安置政策,造成个别项目建设因涉及工业(仓储)用途房屋而进展缓慢。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要求,安置方式要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为尽可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急需的建设项目的要求,保证征收行为有法可依工业(仓储)用途房屋被征收后能继续开展生产,为此我中心代为拟定《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PART.02
关于适用范围
我县属工业大县,各乡镇街道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故本《试行意见》适用范围定于缙云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零星工业(仓储)用途房屋,建城区参照建设局划定范围:东至鼎龙小区,南至东渡大桥北侧,北至车辆检测站、西至高铁站。
PART.03
关于补偿安置方式
《试行意见》设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企业“入园”三种安置方式。
(一)什么是货币补偿?
即土地评估价[(征收时供地基准价结合使用年限评估)+房屋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1.3。假设某企业于年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用地面积10亩,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合法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钢混结构。经评估,土地评估价为19.91万元/亩,房屋评估价为元/平方米,则被征收人补偿金额:
土地评估价:19.91万元/亩×10亩=.1万元
房屋评估价:元/平方米×平方米=万元
奖励30%:(.1万元+万元)×0.3=.73万元
补偿总价:.1万元+万元+.73万元=.83万元
(二)什么是产权调换?
假设安置厂房建筑重置价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约元/平方米,市场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共5层建筑。若某企业于年在县城I类区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用地面积10亩,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合法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钢混结构。经评估,房屋评估价为元/平方米。根据《试行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容积率为1.5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为.05平方米,则被征收人需补差:
等建筑面积部分: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增加安置建筑面积部分:(.05-)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
被征收人取得的安置厂房市场价值:.05×元/平方米=.万元
被征收人价值收益:.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若安置厂房为5层,每层安置建筑面积.01平方米,若最小分割单元为平方米,则每层的99.99平方米按各楼层的市场评估价供应。
(三)什么是企业“入园”
如某企业于年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用地面积10亩,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合法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钢混结构。经评估,土地评估价为19.91万元/亩,房屋评估价为元/平方米,则被征收人补偿金额:
土地评估价:19.91万元/亩×10亩=.1万元
房屋评估价:元/平方米×平方米=万元
奖励20%:(.1万元+万元)×0.2=.82万元
补偿总价:.1万元+万元+.82万元=.92万元
在取得上述补偿后,若该企业亩均税收达到行业省定标准,符合“入园”条件的,可在工业园区优先落地(重新供地)。
PART.04
关于其他补偿费用
评估、签约和腾空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PART.05
关于安置厂房有关规定
工业厂房安置后,被征收人如生产经营或出租的,需服从小微园相关管理规定。
PART.06
关于有效期
本《试行意见》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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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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