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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这是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披露的信息。   《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了至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分别从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共七个方面,全面展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明显成效。   《白皮书》介绍,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人,受理审查起诉人,其中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此外,附条件不起诉人,自年以来人数逐年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保持在3%左右。   《白皮书》通过对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但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等问题相对突出。   《白皮书》透露,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   《白皮书》还对“一号检察建议”“法治进校园”“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以及举办有关重要活动、出台相关制度机制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列举概括,以便社会公众更加直观、清晰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脉络与变化。通过总结,更加明晰了未检事业的发展方向,更加深刻认识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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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6月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习近平

目录

前言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   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五、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六、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七、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八、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   结语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前言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擘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宏伟蓝图时,就进一步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同步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上述举措,为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针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全球性社会治理难题研究提出中国方案,既是人心所向、时代之需,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应尽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承担着特殊重要的责任。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履职,创新进取,扎实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成为检察机关一项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重要业务,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年底,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   为深入分析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普遍关切,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更加自觉扛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过系统梳理,我们编纂形成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对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然而,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监护情况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白皮书还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分别从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共七个方面,全面展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明显成效,并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条目式列举、概括性叙述,以便社会公众更加直观、清晰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脉络与变化。通过总结,我们更加明晰了成绩与差距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更加明确了这项未来事业的发展方向,更加认识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现将白皮书予以发布,以期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泛共识和行动力量,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水平提升,护航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快乐成才!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同时,年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统计以来,截至年12月,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分别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人、人、人、人、人,年、年、年连续三年下降后,年、年又同比上升5.87%、7.51%;分别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人、人、人、人、人,年较年下降23.68%,年至年总体保持稳定,年同比又上升5.12%。

2.无业人员占比大,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其中无业人员人,农民人,学生人,工人人,其他人;从文化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占大多数,同时自年以来,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人员逐年减少,占比由20.48%下降至13.23%,高中(技校)及大专以上人员逐渐增多,占比从8.98%上升到12.32%。

3.未成年人多发犯罪呈现“三直降三回升”态势。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盗窃人、抢劫人、故意伤害人、聚众斗殴人、寻衅滋事人、强奸人,六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2.28%。“三直降”是指居于前三位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数量逐年下降,与年相比,年盗窃犯罪人数减少36.95%,但仍是占比第一大的犯罪;抢劫、故意伤害犯罪分别减少61.15%、52.01%,犯罪人数排名也从第二位、第三位降到第四位、第五位。“三回升”是指,以年为节点,受理审查起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开始逐年上升,年较年分别上升92.22%、77.88%、.85%,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人数排名也分别由第四位、第五位上升到第二位和第三位,强奸罪保持第六位不变。

4.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年至年,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除强奸犯罪上升外,其余多发犯罪数量均明显下降。与年相比,年受理审查起诉涉嫌上述八类严重犯罪(因统计口径关系,将全部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均统计在内)未成年人由人下降到人,降幅达48.69%。如,受理审查起诉涉嫌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由人降到人,下降44.34%。

5.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减少。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小幅上涨外,其余每年都在下降。年较年减少人,降幅达51.96%。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分别为14.64%、12.27%、9.97%、8.71%、8.05%、8.88%,年较年下降5.76个百分点,反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6.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总体大幅下降。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出现小幅上涨外,总体呈下降趋势,年较年分别下降66.49%、62.97%。

7.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盗抢型明显下降、诈骗型逐年增多。年至年,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人数逐年下降,受理审查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人数分别由人、人、人下降到人、人和人,降幅分别达61.15%、73.09%和36.95%。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诈骗犯罪逐年上升,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

8.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自年纳入统计范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均呈下降趋势,年至年批准逮捕人数分别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和36.51%,反映安全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9.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下降后反弹。年,受理审查起诉非本县、非本市、非本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97人,此后至年,三类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都在下降,占全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的比例由74.84%降至58.53%,年又上升到64.48%,反映出加强流动涉罪未成年人管理、帮教工作非常重要和迫切。

10.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小幅波动,但整体平稳。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02%、3.60%、3.80%、3.25%、3.52%、3.83%,保持在3%至4%之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3.49%。

(二)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人,不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26.66%、29.41%、31.66%、33.59%、34.13%和34.43%,年均上升1.55个百分点,整体不捕率为31.43%。从不捕原因看,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证据不足不捕人,不构成犯罪不捕人,其他原因不捕人。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依次为人、人、人、14人、人、人。除年小幅下降外均呈上升态势,不起诉率分别是10.34%、11.81%、15.01%、18.84%、22.99%、24.13%,年均上升2.76个百分点,整体不诉率为16.70%。从不起诉原因看,法定不起诉人,情节轻微不起诉人(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人),证据不足不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人,依次为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减少外,其余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也逐年上升,分别为5.31%、6.04%、8.00%、10.06%、12.15%、12.51%,年均上升1.44个百分点,整体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人、99人、人、人、人、人,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2.78%,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4.各地落实“少捕慎诉”政策程度不一。年至年,尽管总体上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捕率较高的分别是江苏44.81%、山东43.90%、河南42.92%、天津41.34%、四川40.85%、北京40.73%;不诉率较高的分别是天津39.20%、北京36.56%、上海35.49%、甘肃29.78%、浙江27.47%、江苏26.64%;附条件不起诉率较高的是上海21.53%、甘肃18.05%、湖北16.41%、天津16.23%、江苏14.62%、北京14.23%。

5.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年至年,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601人,其中无期徒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三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三年有期徒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拘役人,管制人,单处罚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被告人数占生效判决人数的67.65%,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人数占16.79%,被判处这四类刑罚人数合计占84.44%。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方面尚有较大空间。另外,免予刑事处罚人数逐渐减少。年至年,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数依次为人、人、人、人、人、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比例由1.55%降到0.90%。

(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突出   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年、年同比分别增长18.39%、18.89%,提起公诉人、人、人,同比分别增长6.82%、24.15%。

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人、盗窃人、故意伤害人、抢劫人、寻衅滋事人、交通肇事人,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

3.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犯罪需引起重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年、年,检察机关对成年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人、人。此外,不少案件中都有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加黑恶组织犯罪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充当了生力军、骨干分子。年、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别提起公诉人、人。

4.从严追诉、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一号检察建议”深入落实、法治宣传和自护教育日益强化,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报更加及时主动,司法机关的打击更加坚决有力。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8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年相比,年检察机关起诉上述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由22.34%上升到30.72%。

5.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下降趋势明显。年至年,分别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人、人,同比下降10.11%、8.28%,分别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人、人,同比下降15.55%、7.73%。与年相比,年起诉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由7.01%下降至4.12%。

6.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虐待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起诉遗弃犯罪分别为86人、92人、人,起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此类犯罪对被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总数虽然不大,但上升趋势明显,反映出近年来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

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宽容不纵容,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   一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年至年,共不批准逮捕8.90万人,不起诉5.87万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二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加强警示教育。年至年,共批准逮捕19.41万人,提起公诉29.30万人。如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虽然卢某仅15岁,但其系主犯且有多次抢劫、殴打被害人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三是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坚持分化瓦解、区别对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依法惩治;对情节较轻的一般参加者依法从宽;从严把握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不是“黑恶”的绝不“凑数”。年至年,共批准逮捕涉嫌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人,起诉人。依法惩治方面,如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未成年人姚某为首的“天眼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姚某等主犯从严提出十九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不凑数方面,如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准确把握犯罪本质,没有简单根据犯罪次数、人数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为促进精准打击、有效挽救、提前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专题分析,有针对性提出工作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一是积极提高社会调查覆盖率,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帮教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开展社会调查并随卷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对没有开展社会调查或者社会调查质量不高的,及时委托或者自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据统计,年以来,社会调查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年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共开展社会调查人,与年相比上升90.65%。目前,以公安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委托调查为重要支撑的社会调查格局正逐渐形成。办案中,通过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而推动实现个性化办案和精准化帮教。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等建立了社会调查工作规范,推动提升社会调查质量与效果。   二是逐步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自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上线后,截至年12月,检察机关共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人次。   三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对可逮捕可不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统一适用标准。针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缺乏取保候审保证、帮教条件的问题,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合适保证人等制度,为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创造条件。   四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基本实现全覆盖。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各地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基层社会组织等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通过组织开展履职能力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沟通、抚慰、教育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是稳步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数量与效果。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年至年,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人,其中年人,比年上升85.60%。坚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依靠社工、观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8名学生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学校开展6个月的帮教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8名学生全部走上工作岗位。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年至年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人。   六是持续加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力度。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配合衔接机制,制发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开展专项调研等方式,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如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监督行动,依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   (三)坚持把帮教贯穿办案始终   一是实施针对性帮教矫治。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如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由检察官和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共同组成帮教组织,通过全面分析评估、精准匹配社工、找准措施、制定实施帮教方案、客观评估帮教效果等工作,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科学帮教。仅年,全国就有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大学。   二是不断创新帮教举措。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山东、四川等地在帮教中采用人格甄别、心理矫正、家庭教育指导等科学手段,提高帮教效果。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方面研发“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和风险防控系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亲职教育),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改善亲子关系,年全省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已达90%。   三是健全完善帮教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协作,推动案发地和居住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流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上海、江苏和四川等省市检察机关建立制度化协助机制,借力“互联网+”,打造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体化平台”,将线下观护企业及社会观护员集结上网,通过平台实时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监督,实现有效帮教。   四是探索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包括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在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上海市检察机关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借助专业社工,对办案中发现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把训诫、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措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年全市共对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无一再犯。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充分撬动社会资源,从信息化、社会化和网格化着手,建设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平台,通过“三色预警”,开展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效果明显。年11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工作合作机制,推动发挥专门学校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的应有作用。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年至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同时,在办案中始终   (一)严厉惩治重大、多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恶性犯罪。对陕西米脂赵泽伟砍杀学生案、辽宁葫芦岛韩继华驾车冲撞学生案、浙江杭州莫焕晶放火案等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提出死刑量刑建议,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突出打击多发严重犯罪。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检察机关坚持严厉打击,年至年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34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阐述抗诉意见,最终,齐某从有期徒刑十年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河南省检察机关起诉的尉氏县赵志勇、李娜等人强奸未成年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主犯赵志勇被判处死刑,李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针对拐卖儿童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了一批重大犯罪案件。   三是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等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以实业公司为幌子实施“套路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诱骗未成年学生参与赌博,并实施敲诈勒索。检察机关对该案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组织18名未成年人(其中在校学生15人)参与违法犯罪,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福建省宁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四是依法惩治监护侵害犯罪,促进家庭保护。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年至年,全国共批准逮捕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犯罪19人,起诉人。单亲妈妈王某遗弃儿子,导致其子长期在福利院生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禁止令、实施强制亲职教育的量刑建议。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接受强制亲职教育,在社工监督和帮助下履行监护职责。   五是打击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和托幼、培训机构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校园安全。针对一个时期内幼儿园、托幼机构虐童、性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北京、上海和江苏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引起社会高度   (二)推行专业化办案,健全办案机制,实现精准有效打击   一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推动专业化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实施《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提出要求。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各地办案工作的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小学校长黄某权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参照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出抗诉,黄某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逐步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指定专人办理,并综合运用法学、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引入专业力量提供支持,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果。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较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偏弱的特点,检察机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处理疑难新型案件。骆某诱骗、胁迫被害儿童通过社交软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其观看,一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认为,利用网络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的行为与普通猥亵儿童犯罪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印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靳某某组织未成年女性在KTV有偿陪侍案时,认为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靳某某提起公诉,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是健全完善与侦查、审判机关监督配合机制,破解取证难、指控难问题。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共同制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规范,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确保案件顺利诉讼。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小学教师刘某性侵害5名学生案,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协作配合,加强调查取证,在刘某只承认8起性侵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侦查终结时认定16起,审查起诉中又追加认定12起,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   一是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   二是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检察机关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做好预案,争取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询问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举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高级研修班,进一步加强有关理论及实务培训。目前,全国共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个。   三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联合民政、共青团、妇联、医疗等部门,与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联动,引入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年,共向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等发放救助金余万元。山东、云南等地检察机关为一些受到严重侵害的未成年人制订实施了长达五年的心理康复计划。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近年来,检察机关努力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延伸至刑事执行环节,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保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有序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   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年1月起,在北京、辽宁等13个省份部署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推动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在重庆召开试点工作总结推进会,对有序深化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在此期间,河北、吉林、贵州、西藏等8省份也先后主动开展试点。各试点地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谋划,积极探索,取得良好试点效果,初步实现试点目的,探索和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试点地方各项业务取得较大进展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稳步推进。积极主动开展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年至年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人,及时提出释放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单位采纳建议人;以纠正混管混押为重点,加强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的监督。两年中共纠正混管混押人,纠正违法件,发出检察建议件,开展入所帮教人次,出所教育人。山东、浙江、河北等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均改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派驻监督并开展巡回检察,试点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立在押未成年人帮教维权工作室82个。四川巴中、浙江杭州、河南南阳等地推动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集中关押、分片区集中关押,较好落实“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方面,重点监督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矫正措施,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各试点地方共对人开展交付执行监督,对人开展日常监管监督,对人开展教育奖惩监督,对人开展解除宣告监督,纠正脱管漏管76人,纠正收监执行不当23人,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行为53人次。浙江宁波鄞州区、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推动社区矫正机构量身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未成年人实施精准矫正。   二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不断拓展深入。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的干预,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建议、支持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试点检察机关两年来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件,判决采纳支持起诉意见件,发出检察建议件。强化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监督,试点检察机关围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提出抗诉12件,发出其他检察建议件。山东、江苏等地在追索未成年人抚养费等民事诉讼中积极支持起诉。在工作中,各地注重推动构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如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人民法院等20家单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以及线索移送、资源共享等工作予以明确。   三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成效明显。试点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领域,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某在校园门口销售使用非法添加剂的“红糖馒头”,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得到法院支持。各试点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围绕群众密切   (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和特色日益凸显   一是目标任务上,在办案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救助,更加注重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浙江、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对其开展全程科学帮教工作的重要手段,由同一名办案人员负责到底,有的地方做到了每案必审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批遗医院的案件时,对监护人尚有回归履行监护职责可能的,引入第三方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原生家庭。   二是工作方式上,以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引,更加强调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比如,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政法一体化信息平台加强对近年来家事审判文书的梳理摸排,推动涉未审判与执行监督,共对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执行活动发出21份检察建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学校周边商店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问题,主动开展明察暗访获取证据,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整治,为学生创造无烟成长环境。   三是力量调动上,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已经积累的社会支持体系力量优势,引入并汇聚更多社会资源,会同和借助多方力量,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力量支持优势。试点单位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为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协调提供就学、就业帮助,督促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上海浦东、四川德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引入爱心企业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四是工作举措上,将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广泛适用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职教育、救助关爱等特殊程序和特殊处遇措施,逐步在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检察等业务中“一条龙”统筹运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及时、到位。各试点地方在办理监护干预等案件中,共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人次,为人提供经济救助,为8人提供法律援助,为人协调就业就学等生活安置。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联合民政等多家单位会签《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以司法保护带动社会力量,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干预和安置。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等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前期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结果综合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   五是效率质量上,羁押必要性审查、分管分押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监护权监督、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新业务线索大多来源于所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直接办理,效率更高,同时由原办案检察官继续办理,更有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跟踪保护、教育、管束,质量效果更加明显。如北京、福建、浙江、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从刑事办案着手,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校园欺凌、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损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主动作为,全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五、参与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推动从源头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一)狠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1号),分析校园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狠抓落实,对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校园性侵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采取多种措施抓好监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的通知》,建立工作台账,提出具体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年全年共单独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个,起诉教职员工性侵学生案件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联合教育部组成调研组,赴甘肃、河北、四川、江西等省份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地方检察机关巡视时,也把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情况作为重要巡视内容。陕西省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全省各地市由党委副书记牵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督导。河北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检察长晚上到学校实地突击暗访。   二是对于办理的校园性侵案件,坚持一案一剖析,堵塞漏洞。河南、湖北、江苏、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开展督导过程中,建议有关部门对多名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发生在同一学校的两起性侵学生案件过程中,监督学校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建议教育部门对涉案校长作出免职处理。   三是点名通报,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督导情况对各地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提出工作要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召开视频推进会,向全市余名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通报“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当场提出批评。   四是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省教育厅开展无资质幼儿园排查整顿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家,取缔家,同时做好学生分流安置。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家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79家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被责令关停。   (二)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的特点,年5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随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入职查询新路径,于年8月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收集辖区内近5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建立“黑名单”信息库。辖区内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在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对于有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此后,江苏淮安淮阴区、浙江宁波鄞州区等地检察机关均探索建立相应制度。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推动这项探索。此后,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等省级检察院先后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其中上海市到年底已经查询27万人,对26名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二是稳步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报告制度。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随后,浙江杭州、江苏无锡、扬中及江西广昌等地建立相应制度。年3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制度印发不久,就有相关人员报告了一起案件线索,并据此破获一起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案件。   三是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山东武城、四川资阳、成都锦江、广东深圳福田等地检察机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联合各职能部门通过“互联网+”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等方式,延伸监督触角,及时分流处理案件线索,定期会商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检察网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专门受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申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控告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进一步畅通未成年人保护渠道。   (三)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一是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起诉人。四川、江苏、浙江、宁夏、山东、广西等地检察机关协调各方社会资源,推动“事实孤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得到及时安置救助,完善困境儿童保护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参与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等9部委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强化对涉嫌犯罪学生的教育挽救和对被害学生的保护救助,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人,起诉30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专门发布一起由校园暴力引起的正当防卫案件,明确未成年人在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介入、干预。年,全国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人,起诉人,较年分别下降40.14%、36.51%。   三是推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群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针对涉嫌黑恶犯罪未成年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居多,“学历低、年龄低、认同感低”的特点,向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等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重点部位防控,健全学生学籍管理机制,严防辍学肄业或被劝退开除的学生被黑恶犯罪势力拉拢,共劝返失学辍学学生人,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发生。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就治理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和宾馆等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地酒吧、夜总会等违规接纳、雇佣未成年人,全年诱发22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突出问题,向公安等四个职能部门发出加强监管的检察建议,监督开展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年该市仅发生1起类似案件。六、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法治教育,对于预防和减少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一)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   年9月,张军检察长受聘担任北京市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连续两年到校讲授法治课。截至年底,包括余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内,有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们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精心讲授法治课程,受到欢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以《大检察官讲法治小故事》为题,结合“獬豸的故事”“基因编辑婴儿”等神话传说和热点案事件,生动阐释法的作用、价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参加宪法主题班会,和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宪法知识,增进宪法意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以《加强家庭法治教育为自贸港建设培育守法新人》为题,通过电视直播方式,向全省万中小学生和家长讲授“开学第一课”。在讲授法治课的同时,检察官法治副校长们还协助学校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涉罪学生的帮教,促进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   (二)组织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   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24名来自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线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巡讲团,研发一批涵盖校园欺凌、网络安全、预防性侵害等贴近同学们法治需求的精品法治课程,分赴各地巡讲,在一年内实现了对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覆盖。各地检察机关也组织本地巡讲团,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巡讲。巡讲团授课采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事例以案释法,引入未成年人喜欢的流行时尚元素传播法律知识。比如在针对低年级孩子的课程中,检察官们通过播放《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画片片段阐释有关法律知识,利用《钢铁侠》等漫威电影片段制作的校园普法剧成为中学生的最爱。法治巡讲受到广大师生家长欢迎,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方面效果明显。重庆、江苏、福建等地都有学生在听过法治课后,勇敢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三年巡讲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巡讲9.65万次,覆盖10.8万所学校和万名师生。   (三)组织开展“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   年下半年,为了开展法治扶贫,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29次检察开放日上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在半年的时间里,全国巡讲团19名讲师分赴“三区三州”24个地、市、州的72个县(区),克服高原、高寒和路途遥远等种种困难,先后在所学校开展巡讲次,覆盖师生7.8万人。在巡讲的同时,还实地走访中小学校63所、困境儿童57人次,与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35次,督导“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调研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与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交流,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还组织购买了1.4万本法治教育图书,在活动中赠送给“三区三州”的孩子们。   (四)实现“法治进校园”经常化制度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把进入校园普法作为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把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情况纳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评价体系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编写《法治进校园精品课程》《大检察官法治课》等法治巡讲工具书。同时,不断补充优秀巡讲力量,推进全国巡讲团制度化。重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莎姐”品牌效应,整合优秀检察干警、吸收志愿者组成莎姐服务队,开展法治巡讲。河南许昌、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把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纳入综治体系,实现各单位法治教育资源共享,经常性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山东等地检察机关配合学校编写法治教材、培训学校德育老师,共同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水平。各地检察机   (五)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一是采取走进来的方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从年开始,每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师生、家长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观座谈,近距离接触检察官工作场所、与检察官们“面对面”交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充分利用法治教育资源,与教育部门共同建设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体验基地,实现制度化运营。在一些地方,走进法治教育基地接受法治教育,已成为入学课程。   二是注重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法治宣传作用。自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制作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节目《守护明天》,采取检察官说案、专家点评、观众参与的方式,讨论校园暴力、性侵害、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监护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话题。截至年,该节目已连续制作播出三季共29集,张军检察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慎海雄两次出席节目首映式。节目收视率连创新高,已成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节目。全国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主题“两微一端”多个,制作推送相关主题影视剧、微电影、微视频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作品,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教育效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拍摄的未成年人检察微电影《微光》,在高铁上滚动播放,获广泛好评。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聘请知名演员李易峰担任全国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活动形象大使,合作拍摄了预防校园欺凌公益MV《青春需要温暖》,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网络点击量超过四个亿。   三是编写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图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合作,陆续推出图文并茂的法治进校园系列图书,其中“检察官告诉你”系列、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机关编写的闽南高甲戏系列、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编写的“法话西游”系列等,受到未成年人广泛欢迎。《远离校园暴力》一书还入选教育部“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重庆市检察机关出版的《莎姐讲故事》等也产生较大影响。七、未成年人检察

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的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与其他检察工作有显著区别,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而未成年人检察要健康长远发展,必须以规范化为保障。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对专业化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也下大力气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一)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   一是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发挥好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引领、推动作用。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贯穿四级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初步建成。年12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成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这是中央政法机关成立的第一个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有独立编制的厅级内设机构,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作为独立的检察业务最终确立,未成年人检察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是积极推动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办案组织。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明确提出省、市级检察院和人数较多的基层检察院都要成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确因人员数量较少难以成立独立机构的,也要设立专门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指定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同时,未检检察官办案组实行院内单独管理,对外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独立运行。在此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大部分检察院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方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实现了较大发展,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到年底,四级检察院共有个院成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和未检检察官办案组,占检察院总数的45.36%。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均设立了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有个市级检察院和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分别占市级院和基层院总数的61.81%和12.26%。此外,还有个院设置了专门的未检检察官办案组,个院设置了专门的未检检察官。43个基层院被确定为未成年人检察案件集中管辖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比例较高的分别为海南(%,不含三沙市院)、江苏(63.03%)、重庆(61.36%)、浙江(56.86%)和福建(45.26%)。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海南(不含三沙市)、重庆、贵州、宁夏自治区的市级检察院均设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三是科学调整、配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需要,从年起要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在此基础上,于年开始部署试点,有序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逐步向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发展,从而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逐步发展成为“未成年人检察”。   (二)努力打造专业化未成年人检察队伍   一是弘扬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理念,锤炼过硬专业能力。经过30多年的培养、传承、积累、发展,全国检察机关培养了一支热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目前,全国共有45名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包括名检察官、名检察官助理和名书记员。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举办多层级的未成年人检察培训班、业务论坛、岗位练兵等活动,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和年两度举行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使广大未成年人检察人员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提升了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能力,培养出一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家。   二是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涌现了重庆“莎姐”,湖北“大手拉小手”、“秦雨”,四川“亮晶晶”、“纳爱”、“格桑梅朵”,浙江“西子姐姐”、“七色花”,河南“贝蕾关爱课堂”,福建“刺桐花”等优秀未成年人检察团队,培养出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梅玫、毕冬云、章春燕等优秀未检检察官。他们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于帮教维权、善于沟通协调、勇于探索创新,社会高度认可,形成广泛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及附件中曾介绍其中的部分优秀团队。   三是促进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交流。积极推动省际、市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结对共建,通过举办未成年人检察论坛,开展巡讲和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家、骨干人才赴工作相对滞后地区指导帮扶,安排地方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干部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挂职、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促进各地各级未成年人检察人员深入交流,共同提高,推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整体发展。   (三)努力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制度   一是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转变,在以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基础上,不断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初步形成了“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五位一体新模式。   二是不断规范和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办案机制。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规范。同时,分两批确定65家检察院作为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赋予特定创新任务,并在年12月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高级研修班加以推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在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落实、推进精准帮教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推进“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有不少做法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所吸收。   三是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省级检察院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纳入整体工作考评体系,建立包括案件办理、特殊检察制度落实、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等内容,体现未成年人检察特殊司法规律及以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检查。从年起,上线运行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研制未成年人检察专用法律文书和业务统计报表。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科学健康发展。   (四)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聘请多位专家担任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顾问,与多家科研院所、高校就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立中国检察学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地方检察机关也加强了与理论界的合作。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与理论界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对重大工作举措组织论证、对热点问题开展研讨等形式,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基础和应用理论研究,取得丰富成果。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专家合作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评估报告》《中国校园欺凌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刑法》等课题研究,有的课题已形成成果,供有关立法、司法部门参考。相关专家学者高度   (一)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顶层设计   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在总结未成年人检察30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把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摆在和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座谈会,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对各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经过评审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机构实体化规范运转。此后又共同举办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暨专题培训班,同时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工作指引,持续推进试点工作。年12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设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部门的推动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办案作出规定。   (二)因地制宜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财政列支、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申请青少年项目,建设社会支持体系。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本地社工组织相对发达的优势,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专门机构,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当事人保护救助等司法保护需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转介至27家单位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同时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北京、浙江、云南等省级人民检察院争取财政、民政部门支持,将购买社会服务、培育社会力量等项目纳入办案经费,确保经费保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争取州委州政府支持,拨款1千万元,成立德宏州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项目形式发包专业社工组织提供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心理干预、犯罪预防和亲职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二是动员爱心企业,加强与慈善机构的合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利用本地民营企业发达的优势,依托爱心企业建立观护基地。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与“阳光太太志愿服务队”合作,将其作为“石狮市未成年人帮教中心”链接的社会公益志愿者资源,接收未成年被害人到该队成员所在的企业实习,学习一技之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青春再出发——涉案未成年人帮教与维权”公益项目,培育专业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支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和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利用普通教育、特殊教育资源。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依托当地学校,积极推动学校型观护基地建设,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省委、省政府“育新工程”,加强与各地“育新学校”的联系,将检察机关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到“育新学校”进行专业的教育矫治,有效解决了社会帮教观护力量薄弱的实际问题。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合作,由该学院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黄冈全部在押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此外,还共同研发“一检倾心”APP,以人工智能助力未成年人检察心理辅导,成效明显。   四是吸纳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莎姐”品牌效应,组建包括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代表委员等在内的0多名“莎姐”志愿者服务队伍。北京市检察机关除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外,还通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利用捐款设立的五百至三千元的小额爱心救助,为经济困难的涉未案件人员提供救助。   (三)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体系作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质量   一是推动罪错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专业社工机构,实现“专业社工帮教机构+劳动技能培训+心理干预+义工服务+社会企业支持”的综合性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机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社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并安排涉罪未成年人参加社区留守儿童“四点半课堂”、困境儿童帮扶等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等,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将“一站式”医院,更加有效地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通过团市委安排社工跟进服务,以谈心、游戏、外出活动等多种形式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康复、学习及家庭生活情况,医院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尽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是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打造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已经在德州全市推广,目前已有个机关、事业单位参与,信息员队伍达4万余人。山西省临汾市检察机关委托团市委所属的“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专门救助工作,如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的两名未成年子女陷入困境,委托“青少年维权专员”开展调查并制定具体帮扶方案,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干预,帮助寄养家庭做好监护,并积极为两名未成年人落实司法救助、民政救济,确保妥善安置。   (四)积极与社会互动,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配合工作机制,在涉案未成年人救济安置、困境儿童保护、校园欺凌防治、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等方面开展广泛协作。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宣传,争取社会理解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宣传工作,在弘扬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让社会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新举措和动态,争取更多理解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年至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了10次不同主题的未成年人检察新闻发布会,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事)例,回应社会关切,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检察机关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交流,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试点。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了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先进经验,推动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也向世界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做法与成效,展示我国司法文明与进步。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党和国家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检察抓住这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速实现了六个转变: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向同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转变;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强调宽缓化处理,逐渐向精准帮教、依法惩治、有效管束、促进保护并重转变;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注重围绕“人”开展犯罪预防,向更加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转变;从强调法律监督,向同时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转变;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自下而上推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转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其中就包括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保障和案件处理效果的更高期待。然而,与新要求、新期待相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办案效果、机制创新、监督力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更是努力的方向。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肩负着特殊责任,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职责任务更加繁重,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抓实、抓好。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实现讲政治、顾大局与讲法治、促保护的统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实行办案、监督、预防、教育并重,惩戒和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督导而不替代,注重结合办案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要坚持创新发展,立足中国实际,兼收并蓄,实行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迸发生机活力。   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指明方向;年4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努力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守护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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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1部门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年11月,修订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关情况,同时发布15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事例。   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上海举办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联系点培训班。   4.年10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综治委预青组、共青团贵州省委会签《关于建立全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志愿者队伍的通知》,正式组建一支全省性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部署。   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受首都综治委预青组委托,对全市各区(县)政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各地综治考核。   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报告、处置和撤销监护权、未成年人安置等作出具体规定,激活了民法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条款。同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王某对其幼女的监护资格。该案系全国首例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共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   9.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第四届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评审,首设未成年人检察领域业务专家。   10.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试行)》。   1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部署了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被害人、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等八项措施。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并发布10个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1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宋英辉等就如何在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致信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建议“在改革中应对未成年人检察问题予以专门研究”,“整合分散于各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以及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独立的评价体系”。曹建明同志批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几位专家的建议,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注意在扁平化管理中加强专业化建设。   13.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莎姐”法律志愿者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市所有县区建立莎姐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在内的法律维权、援助、帮教、预防、宣讲等多样化的法律志愿服务活动,实现了“莎姐”法律志愿服务工作由检察院“单打独斗”向全社会“抱团作战”的转变。   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沪苏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的协议》,该协议系全国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省际协作规范性文件。   15.年8月26日至27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部署。   1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顾琤琮等40名同志被评为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业务能手。   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这是中央政法机关第一个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厅级内设机构。   18.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就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特殊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评价体系等提出意见。   20.年3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推动全省三级个检察院均设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并设置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考核机制。   21.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福建省委共同制定《关于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青少年司法社工的意见》。   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等27个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后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年5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七项措施》,立足检察职能,部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23.年4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设立首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需求提供转介服务。   2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三十周年纪念活动。   25.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综治委预青组签署《关于建立上海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的合作协议》,建立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   26.年5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随后,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5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管理机制。   2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发展历程和光辉成就,并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介一批优秀未成年人检察团队和未检检察官。   28.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举行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周年座谈会,系统总结回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的发展思路。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29.年6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善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3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活动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抽调优秀检察官组成全国巡讲团赴各地巡讲,地方检察院也组织不同层级的巡讲团深入辖区学校开展法治巡讲,受到广大师生家长欢迎。年6月活动结束时,全国共组织法治巡讲9.65万次,覆盖10.8万所学校和万名师生。   31.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选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在全国率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试点工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检警一体、检医合作”的“一站式”办案模式。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医院建立全国首个省级“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示范点。   32.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港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联合香港善导会建立香港户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探索、开创了跨境司法合作新模式。   33.年10月,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该委员会系首个从事未成年人检察综合理论研究的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   34.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精准帮教并开展个案实践,针对性开展认知调整、亲子关系沟通引导等精准性帮教。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总结提炼,出台相关工作规范。   3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10个相关典型案(事)例。   3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开展保护救助和帮教挽救工作进行规范,推动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3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达成合作协议,决定围绕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开展广泛交流合作。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际救助儿童会签署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试点的合作备忘录,决定围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干预创新等开展交流合作。   3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决定建立一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承担相应工作创新任务。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等30个单位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研究确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等35个单位为第二批创新实践基地。   39.年5月26日,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同举行“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师生、家长和有关部门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观交流,推动防治校园欺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4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意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在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   4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第一季在社会与法频道播出。节目聚焦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采用检察官主讲、情景再现、专家讨论等形式,以案释法,深入剖析每个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节目播出后广受好评。年、年,《守护明天》第二季、第三季节目播出后,收视率连创新高,成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节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长慎海雄同志两次出席首映式并讲话。   4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省级检察院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单独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对整体检察工作的考评。同时,要求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规律、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的独立评价体系,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4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加强对被害儿童的保护救助,参与预防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促进对幼儿园儿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4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加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全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各领域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做法,并发布10个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4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浙江省宁波市举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高级研修班”,推动“一站式”办案机制等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促进提高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水平。   4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随后,浙江、四川、山东等地专门召开会议推进试点工作。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这项工作要更加积极主动抓实抓好,进一步拓展思路,有序推进,实现创新发展。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召开试点工作总结推进会。其间,河北、吉林、贵州、西藏等8省份主动开展试点。各试点地方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   4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9.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无证幼儿园安全隐患等问题,向市政府、市教育局及7个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探索运用诉前圆桌会议清理整顿16所无证幼儿园,妥善分流在园幼儿余名。该案系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第一件“等”外探索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   50.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未成年人检察行动方案》,并在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基层检察室”试点工作。   51.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随后,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扬中市及江西省广昌县等都建立相应制度。年3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等5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系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的强制报告制度。   52.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做法,并发布10个相关典型案(事)例。   53.年5月30日,全国四级检察院同步举行“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师生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等走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参观交流、现场观看法治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等院领导与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委代表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交流。   5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亲自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这是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全部抗诉意见,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齐某无期徒刑。   55.年6月,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推行“一村一法治宣传巡讲”活动,将法治宣传活动、预防和保护职能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送法进村助力精准扶贫。   56.年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全面上线运行。   5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受聘担任北京市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并以“学法懂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为题为师生讲授法治课。年9月7日,张军检察长以“凝聚四个保护,携手关爱明天”为题向学生家长、教师、校长、社区干部等讲授第二次法治课。在张军检察长示范带动下,目前全国共有包括多名各级院检察长在内的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5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和调研的基础上,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1号)。因该建议书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因此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59.年10月,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60.年10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座谈会在上海召开。   6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选取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网络猥亵儿童案,于某虐待案三个案例,对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6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经过策论写作、业务笔试、以案释法与业务答辩、附加对抗赛等竞赛环节,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王帆等40名选手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业务能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接见全体参赛选手,并提出殷切希望。   6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中央政法机关首个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厅级内设机构——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截至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均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已经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市级检察院中有个院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占61.81%,其中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海南(不含三沙市)、重庆、贵州、宁夏全部设立。已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基层检察院中有个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占12.26%。另有近个检察院设立未检检察官办案组。   6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首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和试点情况,发布10个相关典型案(事)例。   6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以“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情况,并发布10个有关典型案(事)例。   66.年5月,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中小学师生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观交流,增进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了解,凝聚各方力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全程参加相关活动。   6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部署开展法治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半年内,巡讲团19名讲师分赴“三区三州”24个地(市、州)所辖72个县(区),在所学校开展巡讲次,覆盖师生7.8万人,为深度贫困地区的孩子们送去精品法治课。同时,全国巡讲团成员同步督导“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与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交流。   68.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周边商户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向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受到广泛   69.年9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联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完成对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五年来实施状况评估工作,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状况评估报告》并对外发布。   70.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10余家单位会签《关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范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建设的意见》等六个规范性文件,打好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组合拳。   7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会签《福建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暂行办法》,明确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等制度,为构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防护网络、加快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72.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以“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20个相关典型案(事)例。   73.年10月24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推进会,省人民检察院杨春雷检察长介绍“一号检察建议”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会议决定着重围绕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人身权、校园及周边安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等4个方面25个问题部署开展督导工作。   74.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组织策划制作,中国检察出版社、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出品的预防校园欺凌MV《青春需要温暖》在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行首映式,截至目前点击量超过4个亿。   75.年11月,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共同组建“北京市检察机关专门学校工作团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海淀寄读学校签订《关于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犯罪预防职能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有效对接机制。   7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举办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专题研修班,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创新工作。   7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捕率=不批准逮捕人数/(批准逮捕人数+不批准逮捕人数)。   不诉率=不起诉人数/(提起公诉人数+不起诉人数)。     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人数/(起诉人数+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数)。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骆航念

编审李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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