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可是现如今,离婚率逐年增高,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如性格感情不合、家庭暴力、家庭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和谐、“第三者”插足等,令人目不暇接。离婚不仅割裂了夫妻关系,而且还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比如该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如何分配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该由谁承担等等。今天就跟着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来具体了解一下离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徐某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之后张某便一直在缙云老家带孩子,而徐某则在广东打工。年初,徐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5月份,徐某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上还要求张某承担15万元的共同债务。张某告诉值班律师,徐某爱赌博,打工的钱很少拿回家,结婚以来都是张某自己做手工活来维持家里开支,15万的债她根本就不知情,也没能力还,她想咨询下开庭的时候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张某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详细了解借款事实。对于这15万的债务,最好是了解清楚债务是如何形成的?跟谁借的钱,有没有借条,什么时候签订的借条,所借款项用于什么开支,是否有用于共同生活?综合上面的各类因素进行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能证明该借款是虚假诉讼,张某可以不用承担。
2、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徐某的借款用于赌博,那么,张某可以不用承担。
3、收集家庭日常开支的相应证据。张某可以收集自己的收入证明、徐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村民的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记录等材料用于证明徐某的借款非夫妻日常生活所需。
现场普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二、哪些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三、离婚后发现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举个例子:兰某(女)与黄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一套房子(价值万)和20万存款全部归兰某所有,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离婚后,第三人谢某起诉兰某和黄某归还借款30万元,兰某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借款?
1、若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兰某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该笔借款,不能够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而抗辩不予偿还借款。
2、兰某偿还30万元共同债务后,可以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向黄某主张追偿。
四、法院对“日常所需”一般如何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中国缙云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