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不安全行为时有发生,公共安全专家、应急救援志愿者、网友纷纷表示——
厘清有偿救援边界形成规则共识
有偿救援对降低“驴友”遇险发生概率起到一定作用,我国多地、多景区已经出台有偿救援的相关政策。但社会各界对待有偿救援的看法不一,关于有偿救援的范围、收费标准等系列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形成共识。
■本报记者富强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将有偿救援的施行范围,从黄山风景名胜区扩大到全市的山岳型景区。
这是黄山市有关部门第二次印发关于有偿救援的文件。年5月,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并于年7月开始正式实行。
自《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在辖区内劝阻试图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3批41人次。与上一年相比,试图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批次下降了一半、人数下降了45%。
从数据来看,有偿救援对降低“驴友”遇险发生概率起到一定作用。但社会各界对待有偿救援的看法至今不一,同时关于有偿救援的边界范围、收费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驴友”不安全行为时有发生,大多数网友赞成有偿救援
年6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游客王某某疑似在黄山慈光阁片区被困,请求景区予以救援。公安局立即指令景区紧急救援大队实施救援,用时7个多小时终于将被困人员安全转移。事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照《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规定,对本次救援收取了元费用。这是黄山风景区首次开展有偿救援。
该起事件发生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热议。在近10.9万人参与的“针对违规探险穿越的游客‘驴友’有偿救援,你支持吗”的网络调查中,有9.2万人选择支持,1.3万人选择不支持,人选择其他。
从投票结果看,绝大多数网友支持针对违规探险穿越的游客进行有偿救援。
网友“99年的上头女孩”表示:“必须支持,自己犯下的错不能要求别人免费服务。”
网友“迷糊仙”表示:“如果不进行遏制,那些因‘驴友’自身过错而参与救援牺牲的救援人员怎么办?”
网友“honey吴”则表示:“我觉得可以阶梯式收费,再犯支付的金额递增。”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赞同。
网友“在下啊啊”表示:“这主意谁出的,要不来个底薪,按业绩给提成。”
网友强烈支持有偿救援与近年来多发的“驴友”涉险事件密不可分。
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的不完全统计,从年至年,登山户外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年事故起数起、死亡人数64人,二者皆达历年之最。年事故起数达起,死亡41人、失踪8人,数据仍处在高位。
据了解,仅年,黄山风景区就实施救援多达起,其中,重大救援起。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性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驴友”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救援。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张兆永表示,为管住“驴友”的任性,规范旅游活动,从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出发,黄山风景区制定了该办法。将有偿救援的实行范围进一步扩大,是为了推广这一理念,让更多“驴友”开展科学、安全的户外活动。“有偿救援的目的不是为了收费,而是为了对驴友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张兆永说。
专家认为有偿救援应该推广,但支付费用标准应因事而异
据了解,除了黄山风景名胜区外,四川省阿坝州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在年8月发布了《四姑娘山景区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有偿救援办法》,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文旅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河北省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骆涌告诉记者,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以及各省份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当地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偿救援相关制度。
政府出台制度,舆论强烈支持,“驴友”遇险到底需不需要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詹承豫认为,“驴友”遇险是否需要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应该因事而异。
首先,“驴友”无论出于主观原因遇险还是客观原因遇险,当地政府部门都应该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救援。“从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说,这是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应尽的义务。”詹承豫说。
其次,如果“驴友”是因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或者遇到自然灾害而成为“客观受害者”,那么这类救援,“驴友”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詹承豫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驴友”突破了安全限制,例如,走到景区没有开发的地方,或者通过攀爬处在危险环境当中,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支付有偿救援费用。
年8月10日,湖北宜昌6人自驾车旅游,无视沿途禁止游泳及汛期严禁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在附近的溪流中游泳时遇险,随后被当地公安和消防救援人员救起。根据《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宜昌市相关部门对这6人下达了《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并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6人追偿。
年8月12日,广东籍男子周某违规穿越四川四姑娘山后受伤失联,经历了36个小时的努力,周某被安全救出。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四姑娘山景区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有偿救援办法》,对周某给予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其自行承担此次救援行动中产生的费用元。
此外,记者发现,上述几个办法都规定了有偿救援的对象,即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人员,但都未对有偿救援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只有相对笼统的表述。
比如,《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内容解读中这样描述:“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管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承担相应职责,仅追偿合理的救援费用,体现黄山风景区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那么,有偿救援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呢?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詹承豫认为,有偿救援支付费用的标准应该根据救援难度、当地消费水平作出综合衡量。“有偿救援费用个性化很强,各地很难作出同样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细化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詹承豫认为,有偿救援制度应该得到推广。
有偿救援制度在国外早已形成,公益救援力量参与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偿救援制度在国外早已形成。”山东青岛红十字搜救队队长李延照说,国外的一些国家公园面积比较大,政府要求“驴友”穿越公园时一定要报备,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安全问题,国家公园是有责任和义务免费救援的;如果“驴友”没报备而出现安全问题,需要支付救援费用。在国内大多数的“驴友”救援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往往动用大批救援力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救援人员还要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风险。
公羊救援浙江总队总队长、战训教官曲大帅表示,目前浙江各大景区没有颁布类似的规定。希望《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的初衷不涉及利益,更希望这一措施的推出是为了增强“驴友”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对事件后果的重视程度。
李延照表示,像黄山风景区、四姑娘山风景区等地实行的有偿救援制度,收费方并不是社会救援机构,而是当地政府部门。
“有许多人认为有偿救援的费用最后给了公益救援组织,其实并不是。如果收费方是救援组织的话,就代表着商业进入,当有利润出现,也就意味着公益性救援组织很快会被排挤出救援的‘市场’,这对生命救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有不好的影响。”李延照说,青岛红十字搜救队每年要参与对有生命危险的人进行救援的案例大约在80起至起,每次花费大约元,而搜救队每年的运行成本大约要多万元。
“为了具备对生命危险人员进行救援的能力,团队需要训练、运维,这些花费才是最多的。因此,就算是有偿救援的钱全给了救援组织,也很难让其正常运行。”李延照认为,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驴友,都应该厘清有偿救援边界,形成规则共识。
公益救援组织发声
探险不等同于冒险
■方浙/口述
本报记者富强/整理
作为浙江省红十字(仙居)应急搜救队队长,我认为,有偿救援相关规定,对全国所有山岳型景区是有借鉴意义的。
从景区的角度来说,有相关管理规定,如果“驴友”不遵守规定,既增加了景区的负担,也浪费了不必要的公共资源。
从“驴友”的角度来说,景区明令禁止不让跨越的界限,就绝对不能去碰。出了安全事故,“驴友”有过错,就要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从救援的角度来说,作为社会公益救援力量,如果遇到求救,无论有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都应该义不容辞去救援。
我们对“驴友”的探险精神是要保护的。探险不等同于冒险,探险是有计划的,是有目标的,是在能达到自我保护、不出现安全问题前提下进行的。而冒险,是不被提倡的,因为“驴友”不知道前方是否有危险。
我是一名登山爱好者,是仙居县登山协会会长。之前,我们在登山的时候多次碰到“驴友”被困,需要救援。救援以后,我和队友决定建立一支公益救援队,可以帮助别人。
社会公益救援力量的出现,对于地方政府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是一种补充。几年前,消防救援力量主要面对的是城市火灾救援,“驴友”遇险这类山岳救援,我们算是比较专业的一支力量。应急管理部组建之后,成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瞄准“全灾种、大应急”,对不同专业性救援进行积极探索。作为社会公益救援力量,我们的定位是做好主力军、国家队的补充和助手。
今年7月初,有两名从江苏苏州到仙居来游玩的“驴友”。他们没有买门票从东向西穿越某景区,走到半路便迷路了。这个景区非常大,有些地方是几十年都没有人走的山路。接到景区求助电话后,我们救援队经过几个小时的紧张救援,把人找到并救了出来。
平时,我们救援队做得最多的事情是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宣传一些出行游玩的安全知识。我们救援队多人全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日常救援训练量保持得不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专业。我们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同时,我们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救援本领。
现如今,“驴友”出行时的自我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遇到的救援情况越来越少,更多地参与到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当中。即便如此,我还要多宣传一些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让“驴友”能够安全出行、快乐探险、平安回家。同时,我更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对是否建立有偿救援机制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资深“驴友”有话说
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范露(化名)/口述
本报记者富强/整理
我是浙江省缙云县登山协会的成员,从5年开始爱上户外探险运动,并一发不可收拾。16年来,我在国内外走过许多名山大川,虽然没有遇到过危险,但还是要提醒广大“驴友”,在户外探险时要多一些理性。
看到了许多媒体爆料的有偿救援案例,从“驴友”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是有必要推广的。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驴友”遇险时,无论“驴友”有多么无知,全力施救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驴友”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听劝阻,对自身能力缺乏理性评估,甚至逃票进入危险景区的情况常有发生,不但容易把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而且救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应急救援资源,给社会带来负担。“驴友”的鲁莽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而且是对社会、他人的不负责。
“驴友”的冲动行为耗费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也挤占了他人资源,摊薄了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有偿救援是让“驴友”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既是对公共资源的补充,也能对其他“驴友”起到警示作用。
事实上,户外探险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广泛流行,就在于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普通游客很难开展。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驴友”的,其对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以及体能、常识、技能等,均有较高要求。
在野外,“驴友”被困、遇险,往往是由于自身原因。比如,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擅自出行,或者明知天气情况不佳还冒险出行,或者冒险进入未开发的区域探险。这些“冒险游”“探险游”,多次以耗费巨大公共资源的救援结束,有的甚至酿成了不幸。
户外探险运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现在许多户外探险组织都拥有专业的器材、常识和基本的训练。只有具备这些,“驴友”才能有足够的信心前往户外探险。在户外探险一定要保证清醒的头脑,不要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有数据统计显示,“驴友”遇险,70%是因为迷路。因此,找对组织、选个靠谱的领队很重要。户外运动一般要求团体行动,一个团队中至少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领队和收队,还要有熟悉通信的人,以免和外界失去联络。户外运动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识图能力、辨别方向能力、查看地形地势能力等技能,这些知识需要经过学习和培训才能掌握。
每次和朋友去户外运动时,如果我看到有新人参加,便会询问他们是否有过户外运动经历,如果没有,我会告知他们此次活动的强度有多大。对于一些强度较高的运动,我会建议没有基础的人谨慎选择。
所以,在做好功课、训练,掌握技能的同时,一定不要“越界”,否则很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链接
部分地区出台有偿救援规定
●年,甘肃敦煌市发布《敦煌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未经许可在限制区域内或未开放区域内开展户外运动、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标识从事户外运动、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遇险等情形的受救助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救援费用。
●年,四川实施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驴友自付救援费。
●年,新疆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户外探险被救需承担费用,若救援中使用直升机,则每小时花费3万元。
部分景区出台有偿救援规定
●年10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实现湖北省首例成功对违规户外探险活动人员追偿救援费用。
●年8月,四川甘孜州稻城亚丁管理局公布《甘孜州稻城亚丁景区有偿搜救制度》,规定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
●年8月,四姑娘山风景区出台《四姑娘山景区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有偿救援管理办法》。
●年7月起,安徽黄山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近日,黄山市有关部门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拟将有偿救援的施行范围,从黄山风景名胜区扩大到全市的山岳型景区。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责任编辑:肖艳鹏
中国应急管理报新媒体中心编辑:庞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