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和邻居相处的过程中也能经常见到今天你帮我修个房顶明天我喊你来吃饭的场景,在平常小事中邻居更能帮助到我们。而在元代杂剧作家秦简夫的《东堂老》第四折中的:“岂不闻远亲呵不似我近邻,我怎敢做的个有口偏无信。”以及《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的话:“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都表明了邻里关系和谐对我们生活的帮助。
而在实际的邻里关系中,也存在一些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惹得双方不愉快,不仅没有达到“远亲不如近邻”的效果,甚至在积怨之下产生暴力犯罪的情况。就比如在年8月份发生的一起冲突,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以及七人受伤的结果。
居住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周村的郑家和曹家就是一对紧挨着的邻居,在当地曹家算是大户,并且曹家的家主曹志光就在自己家盖了两栋楼,但是还留有一小块尚未拆除的围墙,为了保住这块地基,曹志光在围墙的木门前放了一个自家的粪桶。但是这粪桶好巧不巧的就在邻居郑成周家厨房的斜前方。
对着粪桶做饭就很让人难忍了,尤其在夏天经过太阳暴晒之后,粪桶的味道更重。这让郑成周和其妻子多次就此事向曹志光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个结果。这让一直闻着味道做饭的郑家积怨颇深。
于是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怒气下,吕爱球带人利用棍棒等将曹志光家的遮盖粪桶的雨棚给敲坏了,而这也让曹志光等人很是气愤,之后两家人又为此事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和争吵,想要协商有结果,曹家就必须把粪桶带到其他地方去然后再修雨棚。但是粪桶的目的是为了占住那块地基,当然不肯让步。而这也就是两家人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原因所在,也是之后发生血案的导火索。
在年8月1日上午,曹家人又一次强行搭回此前被吕爱球等人敲坏的遮盖粪桶的雨棚,这一行为被吕爱球发现之后,捡起路边的石块就向曹家砸去,被惹怒的曹家人很快就带着人来到郑家门口。在这一次协商过程中两家人发生了冲突,造成吕爱球等人受伤。郑洋琴很快就给自己在上海打工的哥哥郑勇军带电话,听到母亲和妹妹受伤的他,带着愤怒连夜回到了老家。
在8月1日19时30分左右,带着愤怒的郑勇军带着郑成周女婿丁凯涯等5人带着刀具就冲到了曹志光的家里,看到正在无事人一般纳凉的八人。这时的郑勇军由于愤怒以及过往经历中积压的怨气让他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行为,先是砍向曹志光,在曹志光躲闪并且叫喊之后,双方发生混战。
在混战的过程中曹志光的女儿郑晓娅跑到门口想要逃离,但是被追上来的人砍倒在地。曹志光的大女婿郑子春随后也倒在了血泊里。曹志光的外孙曹敏坤当时只有19岁,也是反应最快的,虽然他很努力向地村口跑去,但是还是被一路追杀的郑家人赶上,在这过程中曹敏坤的脖子被砍了几刀,在倒地后又被人在后背上砍了四五刀。在此过程中还有曹家五人以及郑家两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
当村民发现两家人发生冲突后立即报案,在当晚八点左右,10名医院进行救治,并且在第一时间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郑勇军。最终在8月2日上午,警方在金华火车站抓获郑勇军,同时丁凯涯也已被刑事拘留,8月3日,法医已对尸体进行了全面解剖检验。随后在调查过程中,于8月4日将郑勇军之母吕爱球和丁凯涯之妻郑洋琴进行刑事拘留。
在年7月13日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缙云周村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勇军等5人因邻里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勇军死刑,被告人郑洋琴、吕爱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被告人左文婵、丁凯涯作为共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
在本案中郑勇军提前准备刀具等行为存在预谋杀人的动机,当曹家人想要逃离时也就进行追赶造成曹敏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意志上郑勇军等人有杀人的故意,而且造成了多人死亡,构成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邻里之间因为一些矛盾而心生怨气最终闹得两家人一个险些被灭门,一个险些全家坐牢,这样的结果是可悲的。但凡通过理智的法律的途径进行调节,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但是事实上没有后悔这一条选项。
根据《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就像那句“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表述的意思一样,在生活中也存在两家人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矛盾和争吵,但是冤家宜解不宜结,邻居之间保持和睦的关系对彼此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