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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爱鹏徐诗周
近日,缙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6月至8月,居住仙居县的被告人金某某从江苏省仪征市购买含镍原料,同时租用位于缙云县双溪口乡平坑口村一处厂房从事金属镍的提炼并将生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在露天厂房。停工后,被告人金某某一直未对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缙云县双溪口乡平坑口村固体废物样品腐蚀性及浸出毒性鉴别结果中,缙云固废-2的样品镍监测结果为6.21mg/L,超出鉴别标准范围。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年5月、12月缙云县双溪口乡政府分别委托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吉美欣达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经称重,上述倾倒的白色危险废物总计约吨。年5月至12月,缙云县双溪口乡人民政府为了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元;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支付了固体废物监测费元。年6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处置费用元。
缙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即支付给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元、监测费元,合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