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年10月27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杨新福,男,年出生,浙江省缙云县人,住缙云县。因本案,于年7月8日被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福犯受贿罪,于年9月25日向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
年,缙云县东方镇人民政府拟对东方镇胪膛村(岩塘)地块进行垦造耕地项目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并要求东方镇胪膛村村双委协助镇政府做好土地复垦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
李某(另案处理)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项目的承建权而与该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杨新福联系,承诺送给杨新福该工程项目10%的股份,同时希望杨新福在项目政策处理、施工等环节提供支持和帮助。
年9月20日,李某以正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该工程,并负责实际承建工作。
后在被告人杨新福的帮助与配合下,李某按期推进岩塘垦造耕地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并于年1月成功通过验收,获得工程款。
年2月初,李某到东方镇胪膛村的被告人杨新福家中,将元现金送给杨新福,杨新福予以收受。
另查明,年7月8日,被告人杨新福主动到缙云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还查明,年9月8日,被告人杨新福亲属代为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法院宣判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新福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请求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请求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因本案被监察机关留置,其留置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新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追缴被告人杨新福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