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
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五、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六、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七、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八、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
结语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前言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擘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宏伟蓝图时,就进一步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同步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上述举措,为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治理难点。针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全球性社会治理难题研究提出中国方案,既是人心所向、时代之需,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应尽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承担着特殊重要的责任。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履职,创新进取,扎实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成为检察机关一项独具特色、亮点纷呈的重要业务,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年底,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
为深入分析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普遍关切,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更加自觉扛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过系统梳理,我们编纂形成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对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然而,稳中有变,好中有忧,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监护情况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需引起高度重视。白皮书还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分别从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化建设共七个方面,全面展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明显成效,并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条目式列举、概括性叙述,以便社会公众更加直观、清晰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脉络与变化。通过总结,我们更加明晰了成绩与差距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更加明确了这项未来事业的发展方向,更加认识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现将白皮书予以发布,以期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泛共识和行动力量,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水平提升,护航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快乐成才!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年至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人,经审查,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不捕率[不捕率=不批准逮捕人数/(批准逮捕人数+不批准逮捕人数)]、不诉率[不诉率=不起诉人数/(提起公诉人数+不起诉人数)]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同时,年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统计以来,截至年12月,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分别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人、人、人、人、人,年、年、年连续三年下降后,年、年又同比上升5.87%、7.51%;分别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人、人、人、人、人,年较年下降23.68%,年至年总体保持稳定,年同比又上升5.12%。
2.无业人员占比大,文化程度逐渐提高。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其中无业人员人,农民人,学生人,工人人,其他人;从文化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占大多数,同时自年以来,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人员逐年减少,占比由20.48%下降至13.23%,高中(技校)及大专以上人员逐渐增多,占比从8.98%上升到12.32%。
3.未成年人多发犯罪呈现“三直降三回升”态势。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盗窃人、抢劫人、故意伤害人、聚众斗殴人、寻衅滋事人、强奸人,六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2.28%。“三直降”是指居于前三位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犯罪数量逐年下降,与年相比,年盗窃犯罪人数减少36.95%,但仍是占比第一大的犯罪;抢劫、故意伤害犯罪分别减少61.15%、52.01%,犯罪人数排名也从第二位、第三位降到第四位、第五位。“三回升”是指,以年为节点,受理审查起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开始逐年上升,年较年分别上升92.22%、77.88%、.85%,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人数排名也分别由第四位、第五位上升到第二位和第三位,强奸罪保持第六位不变。
4.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总体下降趋势明显。年至年,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除强奸犯罪上升外,其余多发犯罪数量均明显下降。与年相比,年受理审查起诉涉嫌上述八类严重犯罪(因统计口径关系,将全部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均统计在内)未成年人由人下降到人,降幅达48.69%。如,受理审查起诉涉嫌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由人降到人,下降44.34%。
5.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明显减少。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小幅上涨外,其余每年都在下降。年较年减少人,降幅达51.96%。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分别为14.64%、12.27%、9.97%、8.71%、8.05%、8.88%,年较年下降5.76个百分点,反映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6.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总体大幅下降。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出现小幅上涨外,总体呈下降趋势,年较年分别下降66.49%、62.97%。
7.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盗抢型明显下降、诈骗型逐年增多。年至年,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人数逐年下降,受理审查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人数分别由人、人、人下降到人、人和人,降幅分别达61.15%、73.09%和36.95%。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诈骗犯罪逐年上升,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
8.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逐年下降。自年纳入统计范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均呈下降趋势,年至年批准逮捕人数分别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和36.51%,反映安全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9.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下降后反弹。年,受理审查起诉非本县、非本市、非本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97人,此后至年,三类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都在下降,占全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的比例由74.84%降至58.53%,年又上升到64.48%,反映出加强流动涉罪未成年人管理、帮教工作非常重要和迫切。
10.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小幅波动,但整体平稳。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02%、3.60%、3.80%、3.25%、3.52%、3.83%,保持在3%至4%之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3.49%。
(二)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但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较突出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人,不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26.66%、29.41%、31.66%、33.59%、34.13%和34.43%,年均上升1.55个百分点,整体不捕率为31.43%。从不捕原因看,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证据不足不捕人,不构成犯罪不捕人,其他原因不捕人。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依次为人、人、人、14人、人、人。除年小幅下降外均呈上升态势,不起诉率分别是10.34%、11.81%、15.01%、18.84%、22.99%、24.13%,年均上升2.76个百分点,整体不诉率为16.70%。从不起诉原因看,法定不起诉人,情节轻微不起诉人(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人),证据不足不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人数/(起诉人数+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数)]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人,依次为人、人、人、人、人、人,除年减少外,其余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也逐年上升,分别为5.31%、6.04%、8.00%、10.06%、12.15%、12.51%,年均上升1.44个百分点,整体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78%。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人、99人、人、人、人、人,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2.78%,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4.各地落实“少捕慎诉”政策程度不一。年至年,尽管总体上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不诉率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率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但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捕率较高的分别是江苏44.81%、山东43.90%、河南42.92%、天津41.34%、四川40.85%、北京40.73%;不诉率较高的分别是天津39.20%、北京36.56%、上海35.49%、甘肃29.78%、浙江27.47%、江苏26.64%;附条件不起诉率较高的是上海21.53%、甘肃18.05%、湖北16.41%、天津16.23%、江苏14.62%、北京14.23%。
5.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年至年,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601人,其中无期徒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三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三年有期徒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拘役人,管制人,单处罚金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被告人数占生效判决人数的67.65%,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人数占16.79%,被判处这四类刑罚人数合计占84.44%。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方面尚有较大空间。另外,免予刑事处罚人数逐渐减少。年至年,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数依次为人、人、人、人、人、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比例由1.55%降到0.90%。
(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高发,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突出
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年、年同比分别增长18.39%、18.89%,提起公诉人、人、人,同比分别增长6.82%、24.15%。
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人、盗窃人、故意伤害人、抢劫人、寻衅滋事人、交通肇事人,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
3.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犯罪需引起重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年、年,检察机关对成年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人、人。此外,不少案件中都有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加黑恶组织犯罪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甚至充当了生力军、骨干分子。年、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别提起公诉人、人。
4.从严追诉、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一号检察建议”深入落实、法治宣传和自护教育日益强化,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报更加及时主动,司法机关的打击更加坚决有力。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8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年相比,年检察机关起诉上述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由22.34%上升到30.72%。
5.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下降趋势明显。年至年,分别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人、人,同比下降10.11%、8.28%,分别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人、人,同比下降15.55%、7.73%。与年相比,年起诉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由7.01%下降至4.12%。
6.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虐待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起诉遗弃犯罪分别为86人、92人、人,起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此类犯罪对被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总数虽然不大,但上升趋势明显,反映出近年来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宽容不纵容,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
一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年至年,共不批准逮捕8.90万人,不起诉5.87万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二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加强警示教育。年至年,共批准逮捕19.41万人,提起公诉29.30万人。如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虽然卢某仅15岁,但其系主犯且有多次抢劫、殴打被害人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三是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坚持分化瓦解、区别对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依法惩治;对情节较轻的一般参加者依法从宽;从严把握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不是“黑恶”的绝不“凑数”。年至年,共批准逮捕涉嫌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人,起诉人。依法惩治方面,如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未成年人姚某为首的“天眼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姚某等主犯从严提出十九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不凑数方面,如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准确把握犯罪本质,没有简单根据犯罪次数、人数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为促进精准打击、有效挽救、提前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专题分析,有针对性提出工作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一是积极提高社会调查覆盖率,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帮教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开展社会调查并随卷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对没有开展社会调查或者社会调查质量不高的,及时委托或者自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据统计,年以来,社会调查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年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共开展社会调查人,与年相比上升90.65%。目前,以公安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委托调查为重要支撑的社会调查格局正逐渐形成。办案中,通过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而推动实现个性化办案和精准化帮教。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等建立了社会调查工作规范,推动提升社会调查质量与效果。
二是逐步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自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上线后,截至年12月,检察机关共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人次。
三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严格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标准,对可逮捕可不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统一适用标准。针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缺乏取保候审保证、帮教条件的问题,江苏、浙江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社会观护、合适保证人等制度,为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创造条件。
四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基本实现全覆盖。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各地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基层社会组织等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通过组织开展履职能力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沟通、抚慰、教育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是稳步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数量与效果。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年至年,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人,其中年人,比年上升85.60%。坚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依靠社工、观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8名学生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学校开展6个月的帮教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8名学生全部走上工作岗位。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年至年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人。
六是持续加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力度。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配合衔接机制,制发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开展专项调研等方式,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扫清障碍。如上海、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专项监督行动,依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
(三)坚持把帮教贯穿办案始终
一是实施针对性帮教矫治。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如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探索由检察官和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共同组成帮教组织,通过全面分析评估、精准匹配社工、找准措施、制定实施帮教方案、客观评估帮教效果等工作,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科学帮教。仅年,全国就有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大学。
二是不断创新帮教举措。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山东、四川等地在帮教中采用人格甄别、心理矫正、家庭教育指导等科学手段,提高帮教效果。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方面研发“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和风险防控系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亲职教育),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改善亲子关系,年全省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已达90%。
三是健全完善帮教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协作,推动案发地和居住地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流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帮教考察工作。上海、江苏和四川等省市检察机关建立制度化协助机制,借力“互联网+”,打造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体化平台”,将线下观护企业及社会观护员集结上网,通过平台实时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监督,实现有效帮教。
四是探索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包括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在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上海市检察机关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借助专业社工,对办案中发现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带有保护处分性质的跟踪帮教,把训诫、具结悔过、责令家长管教等措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年全市共对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处分,无一再犯。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充分撬动社会资源,从信息化、社会化和网格化着手,建设未成年人网格化预防帮教平台,通过“三色预警”,开展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效果明显。年11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工作合作机制,推动发挥专门学校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中的应有作用。
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年至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其中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同时,在办案中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