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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缙云县新碧街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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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最新披露的()浙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缙自资规罚〔〕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7月5日作出缙自资规罚〔〕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年4月,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新碧××××前自然村土名“松明山”的土地上建设寺庙。经现场勘测,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实际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80.50平方米。该地块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有林地;套合缙云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年),80.50平方米为林地,属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5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0.5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元整。

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7月5日向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年1月7日,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内容。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于年1月10日缴纳了罚款元。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康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一、二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年7月5日作出的缙自资规罚〔〕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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